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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总结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部长冯律师,为您整理日常多件的婚姻法律问题,冯律师电话:139 181 22688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诱惑的增加,离婚已经逐渐发展为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而关于离婚纠纷,冯律师经过多年的总结,认为离婚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纠纷:

  第一,离婚同意与否。

  第二,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达到多分、少分、甚至是一方不分的结果,此方面均有诉讼技巧。

  第三,子女抚养权归属,冯律师至今为止,只要当事人配合律师所策划的方案进行操作,至今为止仅有一例与冯律师预判的结果不一的叛离,其余均达到胜诉的结果。

  至于离婚中相关的细节,根据对多数咨询者的总结,尤其是如何离婚?该走什么程序?怎样才能离成?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分?该怎么主张赔偿?冯律师总结出离婚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您在咨询之前作为参考,希望能在您准备离婚或者维系婚姻存续过程中,省时、省事、省心的达到诉讼目的!

  再不明白之处可拨打冯律师电话咨询139 181 22688。

  一、离婚方式问题

  1.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答: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2. 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唯一不同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起诉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二、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支持离婚诉请。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例如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要件;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一般不会判离婚,除非律师提出可行性操作方案或者诉讼技巧运用得当,或者在律师的建议下找到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冯律师13918122688根据多年对于夫妻离婚的总结,得出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三种情形,第一,感情尚可不想离婚;第二,同意离婚但是因感情以外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例如财产或子女抚养权,因此故意不同意;第三种就是报复,对于离婚者已经另有新欢尤其是已经怀孕正值待产或者被迫逼婚的情形,另一方为报复而拒绝同意离婚,如此律师应当对症下药达成利益的平衡,否则可能面临第一次无法离婚的情形。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三、离婚管辖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四、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五、抚养权问题

  1、 如何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冯亚伟律师根据多年庭审经验,总结出三步争取抚养权技巧,即孩子抚养权主要考虑三大块,第一块年龄、第二块、离婚诉讼期间子女由哪方控制、第三块哪方对今后子女的成长更有利,大约分为16项因素。冯律师近几年至2016年4月16日止子女抚养权仅有一次抚养权失误代理,其余均达到诉前的诉讼目的,具体建议电话咨询139 181 22688。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六、彩礼问题

  1、 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七、家庭暴力问题

  1、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可以。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八、军人离婚问题

  1、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九、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冯律师认为此块是离婚诉讼中最为复杂之处,理由是第一,此方面有多个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等指导意见组成,法律规定相当繁琐;第二,随着婚姻的存续,部分婚前财产有可能导致婚后另一方可以分割,有的则仍然视为婚前财产而另一方无权分割,而离婚时大多当事人希望达到自己如何多分,多分需要什么诉讼技巧得以实现等等,冯律师总结出一个规律,那就是法律规定永远都滞后于现实生活,也就是现在的法律规定确实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只要希望财产多分,总有诉讼技巧可循。至于希望一方不分的结果,可虽有办法,但是确实难度较高,具体电话咨询139 181 22688。

  1、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婚外情问题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目前仅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支持的金额不高。

  3.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更多婚姻家庭问题,请拨打冯亚伟律师电话:139 181 2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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