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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在上海,起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离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

  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起诉离婚程序

  起诉离婚程序分为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和判决阶段。

   1、立案阶段

  如果符合起诉离婚中的四个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起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二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审理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阶段

  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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